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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东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

    信息发布者:姜恒磊
    2022-03-08 08:35:46    来源:大众网   转载

     f7d2c67cb5749fa326512c9d56d59c7.jpg大众网·海报新闻记者 赵冉冉 济宁报道

      3月4日,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。大众网·海报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,《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是济宁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涉农立法,也是山东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《条例》于2022年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,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条例有总则、规划和建设、生活垃圾治理、生活污水治理、厕所粪污治理、村容村貌治理、附则等七章,共四十九条。

      《条例》一大亮点是重点强化了村民的自律意识,通过更好地督促大家切实履行职责,肩负起保护农村环境,呵护乡村生态的责任。此次立法的目的是因地制宜,综合治理农村“脏乱差”等问题,改善农村人居环境,从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,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支撑。《条例》明确了村民保持自家庭院、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,生产、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,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,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等内容。通过这些行为规范,使得广大农民朋友形成自觉爱护家园、维护家园的行为意识,从而建立长效保护机制,擦亮乡村振兴底色。

     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“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。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清理;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;劝阻无效的,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主管部门。”

     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“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:

      (一)村庄内的道路、河道、坑塘、沟渠、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,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;

      (二)集市、农贸市场,管理者为责任人;

      (三)商铺、餐饮、娱乐等场所,经营者为责任人;

      (四)施工现场,施工单位为责任人;

      (五)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公、生产经营场所,单位为责任人。

     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,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。

      《条例》的实施将对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面貌大幅改善,农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满意度显著增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,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有法可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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